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不列入清算內之債權人,就公司未分派之賸餘財產,有清償請求權。但賸 餘財產已依第三百三十條分派,且其中全部或一部已經領取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