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 341 條
清算人於清算中,認有必要時,得召集債權人會議。
占有公司明知之債權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債權人,得以書面載明事由,請
求清算人召集債權人會議。
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於前項準用之。
前條但書所定之債權,不列入第二項之債權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