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343 條
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二
百九十八條第二項及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特別清算準用之。
債權人會議之召集人違反前項準用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或違反前
項準用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