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352 條
依公司財產之狀況有必要時,法院得據清算人或監理人,或繼續六個月以
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或曾為特別清算聲請之債權
人,或占有公司明知之債權總額百分之十以上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命
令檢查公司之業務及財產。
第二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