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法院據前條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為左列之處分: 一、公司財產之保全處分。 二、記名式股份轉讓之禁止。 三、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清算人責任解除之禁止。 四、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清算人責任解除之撤銷;但於特別 清算開始起一年前已為解除,而非出於不法之目的者,不在此限。 五、基於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清算人責任所生之損害賠償請 求權之查定。 六、因前款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對於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清 算人之財產為保全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