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公司發行新股,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 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新股認購人之出資方式,除準用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 外,並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抵充之。 第一項新股之發行,不適用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