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公司得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 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前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不符合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一規定時,應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並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五項 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命令解 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