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前二條所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控制公司有賠償責任及知 有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控制公司賠償責任發生時起 ,逾五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