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者, 如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有債權,在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應負擔之損害賠償 限度內,不得主張抵銷。 前項債權無論有無別除權或優先權,於從屬公司依破產法之規定為破產或 和解,或依本法之規定為重整或特別清算時,應次於從屬公司之其他債權 受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