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應將章程備置於其分公司,如有 無限責任股東者,並備置其名冊。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五萬元以下罰鍰。再次拒不備置者,並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