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後,無意在中華民國境內繼續營業者 ,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分公司登記。但不得免除廢止登記以前所負之責 任或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