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37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廢止外國公
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公司登記:
一、外國公司已解散。
二、外國公司已受破產之宣告。
三、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公司,有第十條各款情事之一。
前項廢止登記,不影響債權人之權利及外國公司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