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 380 條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所有分公司,均經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
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未了之債務,仍由該
外國公司清償之。
前項清算,除外國公司另有指定清算人者外,以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
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
種公司之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