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分公司經理人或指定清算人,違反前 二條規定時,對於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或分公司所生之債務, 應與該外國公司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