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40 條
無限公司之股東,應有二人以上,其中半數,應在國內有住所。
股東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簽名或蓋章,置於本公司,並每人各執
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