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公司已發行之無記 名股票,繼續適用施行前之規定。 前項股票,於持有人行使股東權時,公司應將其變更為記名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