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股東之數人或全體執行業務時,關於業務之執行,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 執行業務之股東,關於通常事務,各得單獨執行。但其餘執行業務之股東 ,有一人提出異議時,應即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