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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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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 條
代表公司之股東,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 ,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但向公司清償債務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