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65 條
章程未定公司存續期限者,除關於退股另有訂定外,股東得於每會計年度
終了退股。但應於六個月前,以書面向公司聲明。
股東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時,不問公司定有存續期限與否,均得
隨時退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