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退股股東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對於登記前公司之債務,於登記後二年 內,仍負連帶無限責任。 股東轉讓其出資者,準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