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公司得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變更章程,將其組織變更為有限公司或 股份有限公司。 前項情形,不同意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聲明退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