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清算人移交其事務於破產管理人時,職務即為終了。 清算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即聲請宣告破產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