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92 條
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
認,如股東不於一個月內提出異議,即視為承認。但清算人有不法行為時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