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Collection of Company Registration Fe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第 1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繳規費:
一、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改編或法律變更,而須申請登記、許可或備查
    。
二、申請更正、停業、延展開業、復業、解散、廢止所有分公司或辦事處
    登記,或廢止許可。
三、除分公司登記外,與第三條至第五條之各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併案申請
    之其他登記、許可或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