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Collection of Company Registration Fe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第 4 條
外國公司申請下列登記案件之規費計算基準:
一、首次設立分公司登記:每一分公司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並按其
    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未達
    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
二、增加營業所用資金:按其所增加之數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
    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
三、前二款以外之登記:應繳納規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四、增設、變更或廢止分公司登記:每一分公司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
    。
五、設立、變更或廢止辦事處登記:每一辦事處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