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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formation to be Published in Public Tender Offer Prospectus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4 日
第 13-1 條
特別記載事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律師法律意見書。
二、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三項之證明。
三、其他專家出具評估報告或意見書。
出具前項意見書、證明或評估報告之有關專家,應於公開收購說明書就其
所負責之部分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