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by Public Companies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8 條條文第 4 項及第 13 條條文第 5 項,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 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之第八條第四項及第十 三條第五項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