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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Loaning of Funds and Making of Endorsements/Guarantees by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7 日
第 16 條
公開發行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準則規定或餘額超限時,應
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