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Loaning of Funds and Making of Endorsements/Guarantees by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7 日
第 19 條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所訂
額度之必要且符合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所訂條件者,應經董事會同意並
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正背書保證
作業程序,報經股東會追認之;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畫於一定期限
內銷除超限部分。
公開發行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於前項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
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
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