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cquisition and Disposal of Assets by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8 日
第 35 條
本準則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
之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
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本準則有關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
本準則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
司業主之權益新臺幣二百億元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