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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cquisition and Disposal of Assets by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8 日
第 4 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
    、價格或費率指數、信用評等或信用指數、或其他變數所衍生之遠期
    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上述契
    約之組合,或嵌入衍生性商品之組合式契約或結構型商品等。所稱之
    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
    及長期進(銷)貨契約。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
    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
    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三規定
    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三、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四、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設備估價
    業務者。
五、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
    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
    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
    前者為準。
六、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
    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七、以投資為專業者:指依法律規定設立,並受當地金融主管機關管理之
    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信託業、經營自營
    或承銷業務之證券商、經營自營業務之期貨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基金管理公司。
八、證券交易所:國內證券交易所,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
    國證券交易所,指任何有組織且受該國證券主管機關管理之證券交易
    市場。
九、證券商營業處所:國內證券商營業處所,指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
    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商專設櫃檯進行交易之處所;外國證券商營
    業處所,指受外國證券主管機關管理且得經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營
    業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