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四條、
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
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九條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施行,一
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六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六
年八月二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七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一
日修正發布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自一百零八會
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九會計年度
施行,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及第十四條第十三款第
二目自一百十二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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