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對上市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執行稽核計畫情形之查核,以每季查核百
分之二之公司為原則,必要時即應進行實地查核並採遵行測試。實地查核
家數應不低於受查公司家數之四分之一,且有本程序第四條第一至九項之
情事者即須執行實地查核。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該季查核
報告或追蹤報告結果彙總陳報主管機關備查。第一項每季選案比率必要時
得彈性調整,惟全年應選定之受查公司家數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上市公司發生重大突發事故、主管機關或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
者,本公司得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進行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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