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Offshore Fu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第 54 條
境外基金機構應於私募境外基金價款繳納完成日起五日內,向本會指定之
機構申報,並副知中央銀行。
境外基金機構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其應檢附之資料及程序,由本會公告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