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xercise of Powers by Audit Committee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
第 10-1 條
公司應將審計委員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至少保存五年,
其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審計委員會相關議決事項之訴訟時,相
關錄音或錄影存證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以視訊會議召開審計委員會者,其視訊影音資料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於
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