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xercise of Powers by Audit Committee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
第 11 條
審計委員會或其獨立董事成員得代表公司委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
員,就行使職權有關之事項為必要之查核或提供諮詢,其費用由公司負擔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