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xercise of Powers by Audit Committee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
第 12 條
公開發行公司依本法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得自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
時,始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