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xercise of Powers by Audit Committee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
第 5 條
本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本法第十四條之四第四項關於公司法涉及監察人職權之規定,於審計委員
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
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審計
委員會之召集人對外代表審計委員會。
公司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二十三條事項之公司代表人
,由審計委員會依前項程序選任之,審計委員會得決議由成員單獨代表或
共同代表;如未依前項程序選任代表人,應由全體成員共同代表。
本辦法所稱全體成員,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