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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xercise of Powers by Audit Committee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
第 8-1 條
已屆開會時間,如審計委員會出席成員未達全體成員二分之一時,主席得
宣布於當日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者,主
席得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程序重行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