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Over-the-Counter Trading Enterprises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27 日
第 10 條
櫃檯買賣事業應於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擬具年度業務計畫,於年度開始二
個月前擬具預算,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於每季結束後十五
日內,編製該季之年度業務計畫執行情形,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櫃檯買賣事業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執行之,並就其部
門及人員擬具績效評估及考核辦法,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