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Over-the-Counter Trading Enterprises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27 日
第 12 條
櫃檯買賣事業之自有資金不得貸與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除經營業務所需
者外,其資金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銀行存款或郵政儲金。
二、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
三、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