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2 日
第 39 條
證券商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其淨值按指撥營運資金計算;外國證券商在中
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按其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