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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15-1 條
證券商接受客戶申請借券以償還融券時,得依雙方約定,以當筆應退還客
戶之融券擔保品、融券保證金及抵繳有價證券,抵充按第十五條議定之原
始擔保比率計算且符合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之借券擔保品。如有
不足,應就其差額補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