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2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未定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2 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依證券交易法令、本辦法及臺灣證券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相關章則、辦法、公告、函示等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