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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21 條
證券商應於每筆借券期限屆滿前十個營業日,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
通知客戶,並應於客戶到期還券當日或次一營業日退還擔保品,或依雙方
約定轉提為他筆借券交易之擔保品。
證券商辦理標的證券之還券及擔保品證券(中央登錄公債除外)之退還作
業,準用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退還之現金擔保品,應存入客戶之銀行存款帳戶,中央登錄公債應依經理
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返還。但現金擔保品為外幣者,得依雙方
約定轉為客戶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交易之擔保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