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Custody and Investment of Funds by Securities Firms on Behalf of Custom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 14 條
證券商接受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之款項,超過十個營業日且未達第十六條
第二項第二款所定款項運用之最低金額,應撥轉至客戶之金融機構帳戶者
,該客戶之金融機構帳戶限定為其從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交易所開立之
證券款項劃撥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