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Custody and Investment of Funds by Securities Firms on Behalf of Custom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18 條
客戶於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契約書上所載本人、代理人、代表人之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統一證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地址或通訊處所
,如有變更應以書面通知證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