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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Custody and Investment of Funds by Securities Firms on Behalf of Custom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32 條
證券商與客戶簽訂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之契約書中,應以特別
約定條款載明運用標的為附買回交易時,所從事單筆附買回交易係合併二
個以上客戶之款項且有部分客戶提前解約,致該筆交易提前解約之情況者
,同意證券商在此情況下可逕行提前解約,證券商並應依前條規定辦理後
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