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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Custody and Investment of Funds by Securities Firms on Behalf of Custom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33 條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應指派適任之業務人員與交
易相對人從事買賣斷交易及附買回交易。
證券商以現金管理專戶款項與證券商本身從事買賣斷交易及附買回交易者
,前項業務人員不得與從事本業務交易之自行買賣業務人員相互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