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Custody and Investment of Funds by Securities Firms on Behalf of Custom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4 條
證券商為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之款項收付,應於銀行開立
專用之新臺幣活期存款帳戶,帳戶名稱為「○○證券商之客戶現金管理專
戶」。
前項銀行最近一年內長期信用評等符合附表一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
定等級以上。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其資金移轉皆應以帳戶間撥
轉為之。